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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警示:进口贸易需规范 合同意识要增强

出处:中国棉花协会    2006年12月01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棉花进口量的增多,贸易纠纷也不断增加。根据会员的反映和中国棉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调查了解,中方企业反映最突出的是进口棉质量不符、重量亏重问题,而外商对中国企业反映最大的问题是不履行合同,主要包括:有的国内企业在履行同一合同过程中,发现棉花质量有问题后,转而不履行整个合同;有的企业在履行完上一份合同后,以前期质量、重量出现问题为由,而拒绝履行下一份合同。对进口棉花质量、重量问题,协会一贯支持国内企业积极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因有质量、重量问题而不履行合同,协会认为,为避免被动,中方企业应谨慎处理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根据买卖双方所选择的适用法律或条款而有所不同。中方企业应在出现纠纷时认真研究具体合同所适用的条款,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终止合同。今年5月协会公布的《中棉协条款》第10.1条规定,若因外商的原因造成超过合同规定的最晚装运日45天仍不能装运的,中方企业有权解除合同;第14(B)条规定,若外商未履行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中方企业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中方企业才有权终止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外商违约行为均可使中方企业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出现质量、重量方面的纠纷时,何种程度才构成严重违约,中方企业应积极与有关律师或人员进行个案研究、探讨,确定所应采取的正确措施,以免使自己由守约方变成违约方而陷入被动。
  协会认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若买卖双方是按《中棉协条款》签订的合同,则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到货质量、重量与合同不符,应当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CIQ)出具的质量、重量证书,按照条款第10.2、10.3条向对方索赔。如果对方拒绝赔付,则应提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协会将出台行业黑名单制度,从行业自律层面,促进棉花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不执行仲裁结果的企业,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提醒业内企业不要与该企业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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