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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出处:郑州商品交易所    2004年05月24日

  (2004年4月20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棉花交割行为,保证棉花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棉花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五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 有储存棉花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 有严格、完善的棉花出入库、储存、管理等制度;
  (九) 有铁路专用线或专用码头或便利交通条件,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十) 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
  (十一)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的仓储企业,由交易所与之签订《指定棉花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二)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割棉花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指定交割仓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质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五)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棉花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棉花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质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就近租用库容,注册仓单;
  (五)《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和《指定棉花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配合并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质量检验,并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用于期货交割的棉花进行入库验收;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棉花,确保棉花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规则提供棉花,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棉花的出库运输;
  (五) 保守与棉花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质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棉花入库、棉花保管和棉花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棉花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配合并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数量检验,并妥善保存公证检验证书。验收合格,入库完毕后向交易所通报。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不同等级的棉花分开码垛,不得混垛。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棉花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规定、清楚明了。
  第十七条 未拿到《提货通知单》的投资者,无权进入指定交割仓库查看储存的棉花。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棉花的堆码方法应当执行交易所规定。
  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棉花库内堆垛要打好垫基,堆垛时包要平放,不准竖放,上下层应当交叉压缝。棉花库内垛与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新疆指定交割仓库棉花库外存放要打好垫基,堆垛时包要平放,不准竖放,上下层应当交叉压缝,棉花垛与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垛高不能超过10个棉包的高度,棉垛应当用苫布完全盖严,不露任何棉包。
  第十九条 存放交割棉花的库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库房应当符合《棉麻仓库建设标准(修订)》,仓库每栋库房都要配备温湿度计,库区要设立气象观测百叶箱。
  (二)保管员应当于每天上午和下午查库两次,测量温湿度,并做好记录。根据天气的变化和库房内外温湿度差异,适时采取通风散湿或关闭库房等措施。一般库房内温度应当保持在3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0%。
  (三)存储交割用棉库区严禁存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粮食、食品等物品。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经常对存放棉花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库房房顶漏雨、窗户玻璃破损要及时处理;库房南面窗户玻璃用白色涂料处理,防止阳光直射。
  第二十一条 保管棉花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做好储存记录。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棉花存放仓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应当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三条 货物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 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 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指定专人向交易所通报棉花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
  自棉花发运结束之日起五日内,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报送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包括:
  (一) 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及地点;
  (二) 承运单位证明;
  (三) 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出库证明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遵守期货交割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库存交割棉花全额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棉花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棉花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指定交割仓库自查。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指定交割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交易所可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等措施,并予以公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第三十条 禁止指定交割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交割商品;
  (二)与会员或投资者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
  (三)未取得公证检验证书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申请注册仓单;
  (四)商品交割中滥行收费;
  (五)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
  (六)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监督检查;
  (七)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
  (八)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风险质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风险质押金随指定交割仓库仓单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上明确。风险质押金利息归仓库所有,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原因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严格执行交易所对垛位的管理,违反者,交易所有权公告暂停其交割棉花入库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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