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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出处:郑州商品交易所    2004年05月24日

  (2004年4月20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棉花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预报。
  《棉花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地、生产年份、加工时间、加工单位、入库数量、棉包类型、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指定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棉花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3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指定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棉花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期货交割棉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所检验的棉花纳入期货交割棉交割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自签发《入库通知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纤维检验局书面报验。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接到中国纤维检验局的回复后,应立即通报交易所,并与投资者和具体承检机构保持联系。得知棉花到达指定交割仓库的具体时间后,应及时通知承检机构,并做好配合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棉花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投资者应就库监收并对过磅、抽样及现场检验等过程予以确认。投资者未到库监收及确认的,则视为投资者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接收棉花的数量、包装及质量等无异议。
  第二十条 入库的棉花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重量: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GB/T6975-1986《棉花包装》标准要求,包装完整。包头标志印刷清楚并符合国标规定,棉包无严重污染、水渍、无火烧、无霉变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能达到期货交割棉规定要求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应于棉花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指定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期货交割棉标准的货物,承检机构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对于不符合期货交割棉标准的货物,承检机构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自得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并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和由承检机构出具的相对应的检验证书原件一份。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交易编码、每批棉花的检验证书编号、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扦样棉包内含异性纤维包数、总包数、公定重量、生产年度、加工时间、产地等,并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受托负责人签章)、指定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注册。
  根据检验证书出具的日期,注册的标准仓单分为两类:
  C1类,N年生产的、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该日)之前的标准仓单;
  C2类,N年生产的、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含该日)之后的标准仓单。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所载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对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成指定交割仓库采取限期提供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并可按规定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所在会员单位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条 自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下午15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15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有效期如下:
  C1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八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C2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转让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 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三)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 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的手续费;
  (五)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组织会员以竞价方式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交易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二) 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三) 申请卖出标准仓单的会员号、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必须撤销抵押或质押后才能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四) 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帐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标准仓单价值20%的货币资金;
  (五)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六)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的手续费;
  (七) 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办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应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因违约原因导致的标准仓单征购或竞卖适用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交易流程如下:
  (一)竞价开始前宣读标准仓单交易的有关事项;
  (二) 竞价交易按先买后卖和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
  (三) 竞价交易开始后,由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由申报起点价开始,递增或递减报价;
  (四) 对于买入申请,卖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下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五) 对于卖出申请,买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上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六) 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三次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报起点价格报价后,三次无人应价的,即撤销此笔交易;
  (八) 一旦成交,签订《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该协议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自《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含生效日)为标准仓单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会员或投资者买入标准仓单的数量应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交割日,如买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备足货款,卖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交付标准仓单,视为违约。发生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标准仓单价值(成交价格×交易单位×违约数量)20%的违约金。如双方同时违约,交易所对双方各处以违约标准仓单价值5%的罚款,划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帐户。
  第四十一条 会员进行标准仓单的转让和交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虚假转让和交易;
  (2) 内幕转让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4) 利用标准仓单转让和交易影响棉花期货价格;
  (5) 故意违约。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四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销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四条 注销标准仓单申请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数量和提货仓库意向等。
  投资者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标准仓单数量在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年份、同一类别的标准仓单里选择一个或几个指定交割仓库提取不同等级的交割棉花。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结算部根据会员申请及指定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开具《标准仓单注销表》,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标准仓单注销表》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应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包括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逾期未办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指定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棉花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七条 自投资者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除新疆外的指定交割仓库:汽车、船舶十日,火车二十日;新疆指定交割仓库:汽车十日,火车四十日)发出货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由于投资者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述限制。
  第四十八条 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将与所提棉花相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原件一份交投资者。投资者可在货物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项目,验收结果应经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双方认可。
  第四十九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标准仓单品级下降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投资者不得拒绝接货。 因自然变异造成品级下降未超过一个品级的,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变异超过一个品级以上部分的品级差价损失,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品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降至四级以下部分的品级之间的差价按800元/吨执行。
  第五十条 棉花出库过程中,发现有崩包的棉花,指定交割仓库应免费回包。
  第五十一条 C1类标准仓单必须在N+1年八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C2类标准仓单必须在N+1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易所可将其标准仓单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棉花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争议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与承检机构就棉花的质量、数量发生的争议,按照《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并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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