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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中国棉花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棉花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TTON ASSOCIATION,缩写 CCA。
第二条  中国棉花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棉农及棉农合作组织,棉花生产、收购、加工、经营、仓储物流、棉机制造、棉纺织企业,地方棉花协会和棉花研究机构等涉棉企业和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棉花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成为棉农、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棉花行业内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棉花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棉花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综合经济效益,促进棉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棉花产业政策,及时传递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二)开展棉花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现状;研究棉花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及国内外棉花市场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购销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或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根据授权,建立并完善中国棉花预警系统,形成公正、中立、准确的棉花产需数据统计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新型的调查统计系统,收集、分析、发布棉花市场信息,为棉农安排生产、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创办刊物、设立网站等形式,为本行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以扩大需求、拉动棉花及棉制品消费为目标,宣传推广中国棉花及棉制品的质量优势,为会员单位优质原棉及棉制品提供推广服务,推动棉业高质量发展。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指导全国棉花行业的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和广告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活动,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八)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考察。举办各类不同主题的交流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
(九)积极参加国际棉业组织活动,与世界各国棉业组织建立良好合作机制,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渠道的国际间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参加国际性会议和活动,学习国外相关领域先进经验,促进贸易、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十)促进我国棉花物流业健康发展,推进棉花现代物流建设进程,提高棉花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我国棉花产业竞争力。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订棉花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制度,组织行业内企业进行相关社会责任认证,推动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研究我国棉花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和财政扶持政策,着力推动棉花生产规模化、机械化进程,实现我国棉花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十三)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棉花、棉纺织品由传统经营向现代经营的转变。
(十四)接受本协会会员委托,代表国内棉花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被诉倾销,维护国内棉业利益。
(十五)接受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单位会员
1.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棉花协会、棉农合作组织、科研院校及其他涉棉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从事棉花生产、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棉农。
2.在棉花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行业资讯、信息咨询、产品推广、维护权益和组织交流等方面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棉花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